項目基本信息 | |
編號 | QT00017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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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京臺、福銀高速公路部分橋下空間保護性利用招商 |
掛牌價 | 123.957725萬元 |
保證金 | 100萬元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1-08-27 |
掛牌結束日期 | 2021-09-16 |
是否延牌 | 是 |
聯系人 | 陳女士、賴先生 |
聯系電話 | 0591-87276322、87838107 |
地址 | 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
發布機構 | kok手機網頁版登錄 |
一、項目簡介
1、招商標的掛牌價及保證金:
招商標的 |
面積(㎡) |
首年管理費掛牌價(萬元) |
交易保證金 (萬元) |
京臺高速公路鐵嶺大橋44-49號墩、福銀高速公路上街大橋11-97號墩橋下空間 |
面積合計約59813.61平方米 |
123.957725 |
100 |
注:1、上述兩個場地作為一個標的統一招商。2、高速公路橋下空間(以下稱橋下空間),是指高速公路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用地空間以及橋梁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包括落地互通、樞紐互通的互通區域)。
2、招商標的基本情況
場地一:位于京臺高速公路鐵嶺大橋44-49號墩橋下空間,地處閩侯縣荊溪鎮,面積約6496.94平方米(約9.75畝,具體按實地測量為準)。
場地二:位于福銀高速公路上街大橋11-97號墩橋下空間,地處閩侯縣上街鎮,面積約53316.67平方米(約79.98畝,具體按實地測量為準)。
上述兩個場地作為一個標的統一招商。若在看樣期至標的移交日期間現場發生變化,最終解釋權歸招商方所有,組織方不對現場狀況進行保證及現場狀況變化作出解釋,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風險)提示
(1)招商標的暫未取得土地證,意向方競得招商標的后,不得以招商標的未取得土地證為由,拒簽成交材料、《保護性利用協議》等文件,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保護性利用協議》。
(2)意向方應當自行對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對自身是否符合本項目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次招商項目使用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參與招商,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等。
(3)招商標的以現狀招商,意向方自行查勘現場,并自行承擔查勘過程的一切費用,全部承擔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誤解現場實際狀況而導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方繳納保證金并參與招商,即視為該意向方對標的的現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
4、使用用途:小型汽車停車場。
5、首年管理費掛牌價:人民幣123.957725萬元。掛牌價為招商標的首年管理費底價。招商標的的管理費不含其他任何費用,即使用方要自行負責物業管理費、水、電、衛生、公攤費等日常管理、經營管理的一切相關費用。
6、使用期限及管理費遞增方式:使用期限10年,從交付招商標的之日起算,具體使用期限起止日以《保護性利用協議》約定為準。首年度(12個月為一個年度)年管理費(含稅)為公開招商確定的成交價,從第二個年度起(含第二個年度)至使用期限結束,每年度年管理費在上一年度年管理費基礎上遞增5%。
7、管理費支付方式:管理費按年支付,先付后用,且應在每個使用年度首月前5日將本年度的管理費匯入招商方指定賬戶。
8、履約保證金及其支付方式:使用方應于《保護性利用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招商方支付協議總金額10%作為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履約保證金不能沖抵管理費及各項費用。協議期內,若使用方無任何違約行為,招商方在合同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使用方。該招商標的使用期限屆滿,使用方應如期交還招商方。
9、合同簽署:招商方與使用方應在成交結果公示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保護性利用協議》。
二、意向方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且須具備與場地使用用途相對應的經營資質;
2、使用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使用方近2年內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使用方與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各級權屬子公司不存在未解決的經濟糾紛;
5、使用方未被列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開發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統黑名單;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也不接受轉包或分包經營;
7、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意向方須提交的資格評審材料詳見項目《招商文件》。
三、意向方(使用方)應接受的使用條件
利用高速公路橋下空間須遵循以下要求:
1、使用方利用公路橋下空間不得影響橋梁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搶修、消防等要求,保障相關作業空間。
2、公路橋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配套監控、照明、消防、交通安全、標志、標線以及安防等設施,并滿足排水要求。
3、用于停車場的,應當平整、防滑,維持橋梁下部結構物原狀并滿足橋梁排水強度要求。場內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志、標線,并應當設置有符合標準的消防設備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橋柱周邊應當設置防撞、防碰、防擦設施,出入口應當設置限高防撞設施和標志。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4、為橋下空間保護性利用目的必須開展相關施工作業時,施工機具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身、橋墩(臺)的安全。
5、使用方不得擅自改變橋下空間使用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不得在橋下空間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高速公路橋下空間保護性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6、使用方需在場地內建設臨時設施的,應在實施前30日內提交具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建設設計方案和圖紙供招商方審查,在征得招商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招商方的審查意見不作為使用方履行地方規劃審批、建設許可等的依據,使用方須負責取得項目的地方許可包含不限于規劃審批、建設許可等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承擔相應費用。如因使用方項目無法取得地方許可導致場地無法正常使用或設施設備被相關部門拆除,雙方可協商提前解除協議,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管理費按實際協議時間結算,履約保證金予以返還使用方,使用由此造成的損失招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賠、補償。
7、如因政府管理、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以及為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共服務設施或上級有關管理單位等需要利用橋下空間的,雙方需提前終止協議收回場地的,招商方應提前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應按招商方要求時限無條件騰退和撤出,即應在限期內拆除臨時搭設的建筑物、清理場地,并無條件將場地交還招商方。政府補償中若涉及由使用方投資建設的部分歸使用方所有;若無補償,招商方不承擔賠補償責任和義務,相關損失由使用方承擔。使用管理費按照實際使用時間支付,履約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8、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的,使用方應于期滿或提前終止后30日內將場地及原有配套設施以良好、規整、的狀態交還,招商方不需要留置的設施,使用方須完成拆除清理;未能按照約定交還的,招商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使用方承擔,招商方有權從合同履約保證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有權向使用方追索償還。
9、招商方如有需要,使用方應優先滿足招商方養護機械、戰備、搶險物資的儲備要求,使用管理費按所占用面積、實際占用時間對應核減當期管理費。
10、利用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1)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影響橋梁下部結構安全;
(3)安裝會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無線電發射裝置;
(4)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
(5)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通信、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者損壞,以及其他有損橋梁附屬設施、設備的行為;
(6)對橋下及周邊飲用水源或者對其他環境保護有污染風險的行為;
(7)損壞、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
(8)亂堆亂放、亂搭亂建、擺攤設點、亂開亂挖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11、協議期間,使用方應確保安全經營和安全生產,負責做好治安、消防、交通、人身、財產、用工、廉政等一切與該標的場所使用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費用。
12、因使用方違反合同約定以及橋下空間使用相關規范要求使用不當造成橋梁及其他設施損壞、損傷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及時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情節嚴重的,招商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沒收保證金,并要求賠償相關所有損失。
13、使用方項目實施前或使用過程中,因本項目的實施需要開展橋梁安全評估工作的,評估費用由使用方承擔。
14、本項目前期已產生的場地評估費用12000元由使用方承擔,并于《保護性利用協議》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向業主方支付。
15、本次招商活動產生的交易費用由使用方承擔。
16、使用方須無條件全部簽署、接受上述主要使用條件和本項目《保護性利用協議》。
四、交易方式:綜合評審。
五、交易保證金:人民幣100萬元。
六、公告期限: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6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使用方,則公告期限以每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直至2021年12月31日征集到使用方或另行公告為止)。
七、報名截止時間:2021年9月16日17:00時。有意參加招商的意向方請在公告期內聯系我中心經辦人員獲取《招商文件》?!侗Wo性利用協議》等詳見本項目《招商文件》。
八、聯系人:陳女士、賴先生;
電話:0591-87276322、87838107;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監督電話:0591-87810363。